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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21:25  浏览:8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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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利用苏木、乡镇档案,为农村、牧区的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木、乡镇档案,是指苏木乡镇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人民武装、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苏木、乡镇设档案室,管理档案工作,并负责收集、整理、保存档案。
第四条 苏木、乡镇档案室,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室的领导,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 档案室职责和档案人员
第六条 苏木、乡镇档案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二)统一管理苏木、乡镇档案,并提供利用;
(三)收集管理与本地区有关的信息资料,并提供利用;
(四)按规定向旗县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对本地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对所辖区域内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
(七)对苏木、乡镇所属单位和嘎查村的文书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立卷技能的培训;
(八)配合旗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专业主管机关对上级机关派出的苏木、乡镇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档案室管理档案1000卷以上的应配备专职档案人员,管理档案不足1000卷的可配备兼职档案人员。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素质,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专职档案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档案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的清点、核对等交接手续。

第三章 档案归档和移交
第十条 苏木、乡镇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嘎查、村形成的行政公文、科技文件材料和人事、保卫、会计、统计、婚姻、教学、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地名普查、资源勘查、经济合同等各种专门文件材料,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按规定收集立卷,个人不得私自保存。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一条 苏木、乡镇机关形成的档案,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归档;苏木、乡镇所属各单位和嘎查、村的档案,由档案形成单位保管二年后向档案室移交。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向档案室移交或寄存
档案的,经协商可以随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机关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以及其他列入进馆范围的各单位和组织的档案,按《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旗县级档案馆移交。
移交档案应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三份,按目录清点核对,办理交接盖章、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归档和移交档案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案卷质量不合格的,应在档案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由立卷单位加工整理;档案室保存的不合格的案卷,由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负责加工
整理。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下列档案工作制度:
(一)立卷归档制度,规定各种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时间、份数、手续和质量要求;
(二)档案保管制度,规定对档案的安全保护、档案库房与设备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三)档案保密制度,规定对档案的保密措施和对档案人员的保密要求;
(四)档案利用制度,规定档案利用范围、方式、保护要求、借阅审批和登记手续;
(五)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规定档案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务、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档案室应配备档案专用库房和必要的装具,采取防火、防潮、防盗、防虫、防鼠等保管措施。保持库房内整洁卫生,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六条 苏木、乡镇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档案,划为一个联合全宗,嘎查、村的档案划为一个汇集全宗。全宗内按不同门类、不同载体、不同保管期限,依年度顺序排架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苏木、乡镇档案保管期限表,并准确划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八条 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复审鉴定。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旗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销毁时由两人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应核实,销毁后须签字。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九条 对档案资料的收进、移出、保管和利用等情况应进行科学的登记与统计,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向旗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室应编制案卷目录、文件卡片、存放索引、全宗指南(介绍),编辑参考资料,开展档案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各种信息资料的编目、检索和提供利用工作,为发展乡镇企业、城乡建设、科技兴农兴牧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提供利用档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不得擅自提供或抄录,做好保密工作,收集利用效果。
第二十三条 为寄存档案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利用档案的便利条件,保护档案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将重要或珍贵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四)对苏木、乡镇档案工作组织管理贡献较大的;
(五)对乡镇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管理,进行指导和提供咨询服务产生较大效益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旗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苏木、乡镇保管的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向档案室归档或向旗县级档案馆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的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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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程序中的逻辑基本规律的运用
       冯兴吾 余彦 虞雁君

  客观事物是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变化的,任何事物都处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但是,客观事物又不是变化无常、不可捉摸的,它在发展的一定阶段具有质的规定性。正是这种质的规定性决定了公证程序中是什么就是什么;是A,就不是非A;如果不是非A,那就是A。而思维的确定性是逻辑思维的基本特征。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三条基本规律恰恰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这一特征和要求。公证程序中必须遵循逻辑的基本规律,公证活动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否则,公证的确定性就会遭到破坏。
  一、逻辑基本规律的内容
  1、同一律的内容
  同一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任一思想都 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不能任意改变。
  同一律的公式:A是A,或A→A。
  “A是A”的意思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每一个概念和命题都必须保持他们自身的同一性,即保持确定的内容。如“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矛盾律的内容
  矛盾律的内容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两个相互矛盾的思维不能同真,即不能肯定它是什么,又否定它是什么。如果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有了两个自相矛盾的思维,那么它们绝不会同时都是真的。
  矛盾律的公式。A不是非A,
  “A”和“非A”代表同一思维过程中出现的两个命题。它们是否相反对或互相矛盾的命题。“A不是非A”的意思指A命题不是非A命题,即两个反对命题或者互相矛盾的命题不能同真。如:
  ①所有的子女都有继承权;
  ②所有的子女都没有继承权;
  ③所有的除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外,合同类、证据保全类、现场监督类公证书都 必须使用要素式公证书;
  ④有的除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外,合同类、证据保全类、现场监督类公证书都必须使用要素式公证书。
  ①与②是一组反对的命题,两个都是假的;
  ③与④是一组矛盾的命题,其中一真一假。
  3、排中律的内容
  排中律的内容是指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维不能同假。
  排中律的公式:A或者非A,或AⅤA。
  “A”和“非A”表示任何一互为矛盾的命题;“或者”表示排斥。“A或者非A”是指同一思维过程中的这一对矛盾的命题中或者A是真的,或者非A是真的,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同假。如在“申请人张三是关系人李四的儿子”两个矛盾的命题中,如果我们承认其中必有一真,那么就符合排中律;如在“所有的企业法人都是有建筑施工三级以上资质”和“有的企业法人是有建筑施工三级以上资质”的两个命题中,如果我们承认其中必有一真,那么就是符合排中律的。
  二、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
  1、同一律的要求
  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必须保持自身的确定和同一。所谓同一思维过程是指同一对象、同一方面、同一时间的思维过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史某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乙,于2003年4月15日来到宣城市邮政局,乙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某有限公司寄送《催收通知单》一份,并取得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收据一张。
  2、矛盾律的要求
  矛盾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思想不能都予以肯定。因此,当出现两个互相矛盾或者互相反对的思想时,不能同时肯定它们都是真的。如“投标方某路桥工程公司因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条的规定,既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招标保证金,又没有在投标书上加盖投标方的公章。因而有人说某路桥工程公司的标书有效是错误的。”这段文字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没有同时肯定其都是真的,因而符合矛盾律的要求。
  3、排中律的要求
  排中律的要求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对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能都予以否定,也就是说排中律要求对于同一事物所作的两个互为矛盾的命题不能同假,必须肯定其中一个是真的。一个事物如果不是A真,就一定是非A真;如果不是非A真,就一定是A真;除此以外没有第三者。由此可见,“A”与“非A”之间必有一个真的。否则就违反排中律。如在“被继承人费学春的遗产应由其儿子费安江一人继承”和“被继承人费学春的遗产不应由其儿子费安江一人继承”这两个命题中,如果不是第一个命题真,就是第二个命题真;反之,亦立。
  三、违反逻辑基本规律的错误
  1、在使用概念时,不保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定和同一,而将其改变,就会犯“混淆概念”、“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把两个不同的概念当作一个概念使用。偷换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有意用另一概念取代原来在某种意义上使用的概念。混淆概念一般是不自觉的,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一般是自觉的。如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得遗产,我是长子,我应该多分遗产。”这一命题中“我是长子”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不是一个概念。
  2、在运用命题进行推理过程中,不保持命题自身的确定和同一,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转移论题是指在运用命题进行推理的过程中,前后命题没有确定和同一,即不自觉地用另一个命题替换了一个已经使用了的命题。如一当事人称“经济发展要积极利用外资。易为民的叔父易ⅩⅩ没有子女,易为民就是易ⅩⅩ的儿子。”不难看出,当事人用“易为民就是易ⅩⅩ的儿子”的命题替换了“经济发展要积极利用外资”的命题,因而犯了转移命题的错误。
  偷换论题是指在运用命题进行推理过程中,故意用另一命题代替原来的命题。如魏小宝隐瞒其有三个姐姐真相,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带领下来到公证处称“被继承人魏道全的父母、配偶、子女有继承权,被继承人魏道全的父亲(姓名不详)、母亲(姓名不详)均先于魏道全死亡,被继承人魏道全的配偶范小花生病在床。被继承人魏道全的儿子魏小宝一人有继承权。”在这里“被继承人魏道全的子女有继承权”这一命题即被“被继承人魏道全的儿子魏小宝一人有继承权”所替换。
  3、如果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既肯定某一思想又否定某一思想,即同时承认两个互为反对或互为矛盾的命题,那么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于2003年10月31日在宣城市公路管理局出席了招标现场。经现场监督认为:投标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资格,标箱及标书密封完好,甲、乙所投标书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标书,丙所投标书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均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丙中标。这一例中“丙因所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无效,”但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丙中标,”很显然是违反了矛盾律的要求。
  4、违反排中律的错误就是对两个互为矛盾的命题都持否定的态度,既肯定A,又否定非A,即“两不可”。
  例如:①申请人王艳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不对;申请人王艳没有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也不对。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秀华的遗产。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在我处所立公证遗嘱处分的财产,现经调查核实属于被继承人李秀华个人所有,且遗嘱内容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全部有效。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女儿李某一人继承。也不对。
  上述①中的王艳要么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要么没有于2002年7月毕业于安徽省宣城中学,决不可能有第三种情况,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②中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无遗嘱不对,而被继承人李秀华生前在我处所立公证遗嘱全部有效也不对,这还是犯了“两不可”的逻辑错误。
  四、运用逻辑基本规律应注意的问题
  1、同一律只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才能起作用
  如果对象、方面、时间变了,即不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使用的概念和命题发生了变化,这并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如“赵某未婚,因为赵某于1990年7月5日与其妻子李某经安徽省宣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0月24日赵某结婚,因为赵某与张某在宣城市宣州区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赵某未婚”和“赵某结婚”反映的对象都是“赵某”,但反映的对象所处的时间却不同,即“1990年7月5日”与“2003年10月24日”。尽管命题发生了变化,却没有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同样,对同一对象若是从不同的方面来反映,也可以作出两个不同的命题。这也不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如“王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王强是申请人”和“在担保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李某与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分行鳌峰路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王强是保证人”即两个命题中,“王强是申请人”、“王强是保证人”是从申请人、保证人两个不同方面所作出的命题。由此可见,同一律只能在同一时间反映同一对象的同一方面的情况,否则,不发生作用。
  2、同一律只是逻辑的规律,其作用是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
  同一律不是客观事物的规律,其作用是保证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如果把同一律解释为客观事物本身永远保持同一,那么就是形而上学对同一律的歪曲。
  3、矛盾律只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才起作用
  如果人们仍对同一对象在不同时间或不方面作出相互矛盾的论断,并不违反矛盾律的要求。如“陈某在2000年前,遵纪守法,没有发现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陈某未曾受刑事处分。但是2000年后,陈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数额巨大,触犯了法律、被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因此,陈某受过刑事处分。”“陈某未曾受刑事处分”和“陈某受过刑事处分”是在不同时间内作出的判断,因而不构成逻辑矛盾,没有违反矛盾律的要求。
  4、矛盾律本身不能解决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有没有一个为真,或到底哪一个为假的问题。但是,当已知一个为真时,就可以知道另一个肯定为假。
  5、矛盾律的作用在于保证思维具有无矛盾性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


建村〔2013〕99号



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发展改革委、渔业主管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有关要求,为帮助以船为家渔民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现就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以船为家渔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为目标,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加大资金投入,稳步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切实改善以船为家渔民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支持渔民在长期作业地附近上岸安居。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编制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规划。坚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渔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二、因地制宜实施渔民上岸安居
  (四)多渠道支持渔民上岸安居。在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渔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统筹协调,多渠道支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凡能够纳入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对于无法纳入的,通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要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纳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理,同等享受相应的土地、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和渔民加快实施进度。
  (五)合理选择上岸安置方式。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根据渔民户籍、居住现状、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生产生活,合理选择新建、翻建、扩建、修缮加固、补助购房等多种安置方式。原则上,无房户以新建和补助购房为主,危房户按危险等级以翻建和修缮加固为主,临时房户以翻建为主,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以扩建为主。新建房安置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小规模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尽可能将渔民安置到长期作业地邻近的城镇村。新建、翻建、扩建和修缮加固房屋原则上以渔户自建为主,渔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渔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
  三、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
  (六)资金筹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以渔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适当补助,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地方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渔户上岸安居提供贷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和资助等形式支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相关县(市、区)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
  (七)补助标准。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和落实相应的财政性补助资金,省级人民政府配套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50%,市县级财政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减免工程建设相关规费,并根据安置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四、补助对象与建设标准
  (八)补助对象。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九)严格补助对象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实行渔户申请、镇(乡、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按相关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渔户住房情况审核及危房鉴定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民身份认定、渔船情况和渔民登记情况审核。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以船为家渔民签订上岸安居合同或协议工作,明确双方责权利,并征得渔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十)建设标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要以满足渔户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为目标,坚持节约实用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建筑面积及总造价。国家补助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渔民意愿、经济实力和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新建翻建住房设计要符合渔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特色。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一)项目申报程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渔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每年年初,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签订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渔业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渔业部门分解落实到地市或县。
  (十二)技术指导与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渔户参考。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渔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开展以船为家渔户住房鉴定和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开设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咨询窗口,面向渔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安置户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城乡规划、安居工程、基础设施配套等一体化推进。
  (十三)资金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档案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以船为家渔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渔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渔户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以船为家渔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渔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登录网址:http://ymsa.mohurd.gov.cn)。以船为家渔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地要加强对以船为家渔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十五)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四部委)备案。各地有关工作情况和建议及时报送四部委。四部委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后续管理和组织领导
  (十六)后续管理。渔民上岸安居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拆解原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生产用船,规范生产用船停泊管理,切实解决停泊点脏乱差问题,加强水域生态保护。地方政府要统筹推进渔民户籍、就业、教育、医保、低保、养老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障落实。上岸安居渔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就近纳入街道、社区或乡(镇)、村社会管理,享受当地村(居)民待遇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继续从事渔业捕捞的渔民,尊重其意愿,渔业部门要加强指导与服务。对有转产转业意愿的渔民,要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指导,提高就业技能,引导渔民从事其他行业,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
  (十七)组织领导。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切实将该工程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负责补助对象住房情况审核和危房鉴定,工程建设指导与质量监管等。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申报和分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落实地方财政性资金,督促财政性资金拨付进度和规范使用。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助对象渔民身份、渔船情况和登记情况审核,做好渔民上岸安居组织与管理,渔业产业发展及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指导与扶持等工作,受政府委托组织拆解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渔船。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渔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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