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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13:57  浏览:8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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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19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七年八月九日













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科学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结合、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节约用水与讲究效益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依法承担执法职责。

城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负有以下职责:

(一)担负引水、制水、供水工作,为城区和部分近郊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等用水服务;

(二)负责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检验,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负责总表与阀门的安装、维护、管理和抄表、收费及计量水表检定工作;

(四)承担主、支管道的安装改造和维护及用户入网的管理;

(五)承接用户室内外给水工程的安装施工,水表、阀门、管道修理和一户一表改造;

(六)担负供水设施的续建、扩建、技改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等工程的建设任务。

规划、水利、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河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政府组织投资建设。

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最低供水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投资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九条 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规定标准。

第十条 公共供水设施的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并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居民供水加压泵站外围10米区域以内)内,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占用、损害或者擅自移动、启闭、拆除、加装、迁移、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三)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在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或变相抽水;

(六)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应当逐步组织实行有计划地改造。

第十五条 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改、移动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

(三)拒绝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

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单位负责拆换,有关费用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场进行抢修,公安、交通等部门及市政、园林、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

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进行抢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室外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室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以物业管理为主,用户也可以要求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可收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消防用水采用专用取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及其消防用水水费由财政按年进行结算,其他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市政、园林和环境卫生等作业单位的用水要求,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安装计量水表。用水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



第三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管理,供水单位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和个人。

用水资源紧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并应向用户说明真实原因。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水压检测制度,保证自来水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水压进行监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水价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

供水成本和费用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供水单位的利润率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

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并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发展节水事业或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及本地城市供水实际情况,供水单位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供水单位调价申请审核中,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用户意见,合理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实际用水量、用水类别,定期抄表,准确计量,及时缴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应当根据排放量按规定标准征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合理用水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新增用户、要求增加供水容量和改变用水类别的用户,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暂时不具备供水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规定时间和定额标准交纳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

第三十一条 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供水单位提出,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供水单位不予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服务监督,建立投诉处理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

(二)绕越计量装置用水;

(三)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用水计量装置用水;

(五)改装、损毁、倒装供水计量装置少计量或不计量用水;

(六)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七)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

(八)改变用水类别或转供公共供水;

(九)用其它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十)商场、酒店、浴池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用水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大力推行节水措施,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从事城市供水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用水可实行协议制管理,供用双方自愿约定各自权利与义务并自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执行省规定的处罚标准: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九条 经认定为窃水行为,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供水用水执法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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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指导意见


为统筹安排好民政部门集中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切实推动以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事业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其他民政事业的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和福利彩票发行宗旨要求,现对2010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及范围予以通报,并就各地公益金使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与资助重点

根据《条例》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福利彩票公益金是国家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安排使用要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发行宗旨。民政部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重点是老年人、儿童社会福利事业。

(一)加大对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挑战,逐步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在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基层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外,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持续加大对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为改善服务设施条件,完善功能,提高水平,满足需要,民政部将继续实施“全国县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全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为缓解人口老龄化程度特别高的省、市级养老服务压力,支持建设少量的集生活、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并兼具对其他福利机构进行专业化技术培训的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示范设施建设,对全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继续支持全国省、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为满足全国大中城市高龄老人、不能自理和患有多种疾病老年人的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心护理院建设,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继续实施爱心护理工程项目;为充实贫困地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方便、实用的精神文化服务,支持开展沿红军长征路图书长廊及福利机构数字阅报栏服务项目。

(二)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投入。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完善孤儿救助制度的重要指示,儿童福利事业要逐步实现具备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保障的政策、资金、设施和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配合政府财政投入,加强对儿童福利事业的建设保障。民政部2010年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将继续实施“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切实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救治、养育、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推动儿童福利保障内容逐步由从单纯养育向养、治、教、康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孤残儿童特殊教育”、“福利机构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和疝气儿童手术康复计划”以及“艾滋孤儿救助安置”项目,以使在院孤儿能够得到有效康复,使新入院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得到及时的手术矫治;进一步完善孤儿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适龄孤儿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帮助适龄孤儿通过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就业能力;开展县(市)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基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条件,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此外,2010年福利彩票公益金还将继续适当资助殡葬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扶持中西部及贫困地区殡葬设施改造,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

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要求

(一)认真制定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

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工作,严格遵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规定。各地要结合福利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民政部年度资金使用安排,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重点突出、科学合理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地方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优先配套国家发改委或民政部实施的全国示范性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优先保障国家资助实施的社会福利项目的配套资金。对于地方政府已经立项、资金基本保障尤其是在建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当前,各地要结合制定“十二五”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十二五”期间公益金资助方向、投入重点、配套原则和使用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二)严格规范彩票公益金申请审核程序和监督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工作程序。要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申报程序,保证项目按时上报、按规定申报,以及申报项目的真实可靠、科学合理;要合理安排彩票公益金的资金投放范围和领域,确保公益金安全、准确的资金投向,避免项目审批随意性;要重点支持在建项目,坚持当年拨付当年使用原则,确保彩票公益金及时、高效使用;要建立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机制,探索和发挥民主审议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公益金使用评审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做到不改变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的用途,不挤占和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平衡一般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三)做好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社会公告和信息通报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告彩票公益金的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单位要按照《民政部关于修改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各地要建立彩票公益金的统计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统计和报告公益金的拨付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年彩票公益金使用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将公益金具体使用和资助项目情况上报民政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联系。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联系人:焦佳凌

电话:010-58123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疾病预防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发信贷协定


(疾病预防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1995年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1995年3月19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及以下修改部分(下称《通则》),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除第3.02节最后一句。
  (b)第5.01节的第二句经修改后如下:“除非协会与借款人另有协议,不得为下列开支而提款:(a)在非银行成员国领土上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开支;或(b)据协会所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所禁止的,对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支付或货物的进口。”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1段的表中所列出的条目类别。
  (b)“HIV”系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
  (c)“各地方实体”系指借款人的下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而“地方实体”则指其中的任何一个:(i)对于项目A部分,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陕西省、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云南省;(ii)对于项目B部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云南省,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南省洛阳市和山东省威海市。
  (d)“MOH”系指借款人的卫生部。
  (e)“NCD”系指非传染性疾病。
  (f)“项目实施安排”系指对于每一个地方实体,借款人与上述地方实体按照本协定第3.02节的规定达成的安排。
  (g)“项目有关部分”系指对于一个地方实体,在项目A部分或B部分下由该地方实体执行的活动。
  (h)“有关资金”系指对于每一个地方实体,由借款人提供给该地方实体并由该地方实体用于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的一笔信贷。
  (i)“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帐户。
  (j)“STD”系指性传播疾病。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陆仟柒佰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7,0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附件二描述的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可按照协会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销、没收或扣押,在一家为协会所接受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关帐日应为2001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2006年6月1日始至2030年12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在2015年12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提出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上述修改偿还办法所得的让渡因素,即可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以替代上述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一部或全部。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经济、财务、行政管理、技术和卫生保健惯例,促使地方实体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并通过MOH实施项目的C部分,并且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为此目的所需的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本协议附件四中规定的执行规划,实施项目C部分。
  3.02节(a)借款人应按照由借款人和每个地方实体根据本协定附件六的规定达成的安排,为上述地方实体提供有关资金。
  (b)借款人应:
  (i)促使每一个地方实体履行“项目实施安排”规定的所有义务;
  (ii)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必需或适宜的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上述地方实体履行上述义务;
  (iii)不采取或不允许采取任何阻挠或干涉履行上述义务的行动;
  (iv)行使其在每个“项目实施安排”下的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和实现信贷的目标,并且除非协会另行同意,不得修改、取消或放弃任一“项目实施安排”及其任一条款。
  3.03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4节 为了《通则》第9.07节之目的,并不仅限于此,借款人应:
  (a)在关帐日以后六(6)个月内或在借款人和协会为此目另行同意的其他日期内,以协会所接受的原则为基础,制定并提交协会一份项目的未来业务计划(包括地方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第F.2部分制定的长期战略);
  (b)向协会提供适当的机会同借款人就该计划交换意见。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会计记录和帐目,使其足以反映负责实施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借款人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项目业务、资源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或促使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并且其范围和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所有证明上述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上述记录;
  (iv)保证上述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一“项目实施安排”的任一方未能履行规定的义务。
  (b)在本信贷协定签字之日后,发生的情况造成了一种非常形势,使任一“项目实施安排”的任一方不可能履行其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已和执行项目A部分的至少七(7)个项目实体、和执行项目B部分的至少五(5)个地方实体达成“项目实施安排”。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本协定6.01节所提及的每个“项目实施安排”,已经有关各方按时授权或核准,其条款对上述实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第5.02节的规定的终止日期定为,《开发信贷协定》的终止日和本协定签署二十(20)年后之日中的较早者。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电传号: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电传号:82987(MCI)
       Washington,D.C.64145(MCI)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李道豫           代理副总裁 N.霍普

 附件一: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信贷金额以及所资助的每一类别中分项费用的百分比:

  类别          分配的信贷金额       费用中将被资助的
             (以等值的特别提        百分比(%)
             提款权表示)
(1)项目A部分
(a)设备、材料   34,100,000       100%的国外费用,
车辆和疫苗      100%的国内费用(出厂价)
            65%的当地采购的其他品
           目的当地费用
(b)培训
(i)国内       5,000,000        50%
(ii)国外        600,000       100%
(c)咨询服务       170,000       100%
(d)项目活动费   15,800,000        55%
(2)项目B部分
(a)设备、材料车辆  1,470,000       100%的国外费用,
                            100%的国内费用
                            (出厂价)
                            40%的当地采购的
                            其他品目的当地费用
(b)培训
(i)国内         440,000        50%
(ii)国外        900,000       100%
(c)咨询服务       200,000       100%
(d)项目活动费    4,000,000        40%
(3)项目C部分
(a)设备、材料      300,000       100%的国外费用,
                            100%的国内费用
                            (出厂价)
                            80%的当地采购的
                            其他品目的当地费用

(b)培训
(i)国内          50,000        90%
(ii)国外        300,000       100%
(c)咨询服务       540,000       100%
(d)项目活动费      300,000        80%
(4)未分配      2,830,000
   总  计    67,000,000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国外费用”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及
  (b)“国内费用”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c)“项目活动费”系指项目在各级实施时,项目办公室用于监督和检查、后勤支持、医药和其他物资、交通、住宿、伙食和职员津贴的费用。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提款:
  (a)对于发生在本协定签字日之前的费用支出不得提款,除非提款累计金额不超过SDR4,700,000,并且付款的费用发生在上述日期之前但在1995年7月1日以后。
  (b)对于类别(2)的费用支出,直到协会通知借款人它已接受了借款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按协会满意的的任务书、资格和经验要求雇用了咨询机构,以协助地方实体实施项目B部分;
  (c)对于除本协定第6.01节提及的地方实体以外的地方实体,其项目有关部分所需的货物和服务费用不得提款,直到协会通知借款人它以接受以下证据:(i)借款人已同上述地方实体达成“项目实施安排”;(ii)“项目实施安排”已经有关各方授权或核准,其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4.对于下列支出,协会可以要求根据费用报表方式从信贷帐户提款:
  (a)不超过3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
  (b)不超过100,000美元的聘用咨询公司的合同;
  (c)不超过50,000美元的聘用咨询专家的合同;
  (d)培训和项目活动费;所有合同都必须符合协会具体通知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

 附件二:          项目描述

  本项目的目标是协助借款人:(1)通过增加在借款人最贫困的省份的有效疫苗覆盖,减少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病,(2)通过提高借款人卫生部门的机构的能力,设计和实施适宜的健康促进规划,以预防和控制NCD、STD、HIV和意外伤害的发生。
  项目包括以下部分,为实现项目目标借款人和协会可不断协议对其修改:A部分:计划免疫
  (1)由每个地方实体实施一项规划,(a)通过提供所需的新的和替代设备、零配件和维护服务,确保疫苗在存储和运输中的质量,(b)开发一套疫苗存储和运输设备的经常性更新的可持续战略。
  (2)由每个地方实体建立并实施一项经常性在岗培训体系,通过改进培训模式、开发培训教材、提高培训设备和进行培训,来提高其各级流行病预防网络中计划免疫人员的技术上和管理上的技巧。
  (3)由每个地方实体实施一系列规划,以加强计划免疫服务的管理、提供和监督(包括提供所需的车辆、设备和医药物资),规划包括:(a)通过提高最贫困家庭、未注册和迁移人口对免疫服务的可及性,来扩大和保持免疫覆盖,(b)通过应用针管和针头消毒和处理的安全规程,和记录冷链设备库存的标准程序,以及在疫苗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冷链系统的温度监测的改良规程,以提高免疫服务质量,(c)扩大免疫服务,包括对破伤风类毒素和乙肝疫苗的管理,(d)在每个性质级别加强监督职能、改善对疫苗覆盖的监测报告和对麻疹和新生儿破伤风的监督。
  (4)由每个地方实体开发并实施一项信息、教育和交流规划,以提高对疫苗可预防疾病和免疫需求的知识和认识,包括:(a)对免疫知识和态度的研究和调查;(b)设计一项交流规划;(c)开发指导材料:(d)提供人员培训;(e)在地方社团实施信息和教育规划。B部分:健康促进
  (1)由每个地方实体制定并采用健康促进战略性计划,进行适宜的机构安排,包括建立跨部门领导小组和市级协调小组,加强现有卫生机构职能和机构间协调,开发并执行预防和控制NCD、STD、HIV和意外伤害的发生的政策;
  (2)由每个地方实体开发并实施(a)关于健康促进及有关课题的培训规划,以提高参与健康促进和有关活动的卫生人员、个体医师和其他人员的技术;(b)加强提供健康促进培训的机构能力的规划。
  (3)由每个地方实体开发和引进一个可持续系统,以监测与NCD、STD、HIV和意外伤害有关的行为和环境危险因素,并监测分析健康趋势。
  (4)由每个地方实体开发和执行以社区为基础的干预规划,以减少与NCD、STD、HIV和意外伤害有关的关键行为和环境危险因素;
  (5)提供本附件B(1)、B(2)、B(3)和B(4)部分所需的车辆、设备和材料。C部分:中央项目
  (1)进行机构安排以确保对项目A和B部分执行的适当协调、监督和指导,促进实体间项目信息、经验的交流,以及在借款人的领土内推广上述信息和经验。
  (2)开发和引进关于免疫规划和国家战略的范围和融资的国家政策和程序,以控制NCD、STD、HIV和意外伤害。
  (3)开发和引进下列国家范围的监测系统:免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与NCD、STD有关的行为危险因素和环境因素监测系统。
  (4)提供技术援助,包括开发和提供培训计划,以利于各地方实体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
  (5)提供本附件C(1)、C(2)、C(3)和C(4)部分所需的车辆、设备和材料。
  ×××
  本项目预计于2000年12月31日完工。

 附件三: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的采购

 A部分:总则
  货物应按照1995年1月出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下称《指南》)第一节的规定以及本节下述其他适用规定进行采购。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本节C部分另有规定者外,货物应根据《指南》第二节和附件1第5段的规定而授予的合同采购。
  2.下列规定适用于在按照本B部分第1段的规定授予的合同下采购的货物:
  (a)合同组合
  在可行的范围内,应将合同集中于估计费用为30万或以上等值美元的招标包内办理。
  (b)本国制造货物的优惠
  《指南》第2.54和2.55段以及附件2的规定适用于在借款人的领土上制造的货物。
 C部分:其他采购程序
  1.国内竞争性招标
  对于每个合同估价在5万到30万等值美元之间,累计合同总价不超过919万等值美元的货物,可按照《指南》第3.3和3.4段的规定授予的合同采购。
  2.国际或国内直接采购
  对于每个合同少于5万等值美元,累计合同总价不超过611万等值美元的货物,可根据《指南》第3.5和3.6段的规定按照国际或国内直接采购的程序授予合同采购。
  3.直接签订合同
  对于必须从原供货商购买以与现有设备配套的货物,和具有专卖性质的货物,可经协会事先批准后,根据《指南》第3.7段的规定采购。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1.采购计划
  在发出任何投标资格预审或投标邀请之前,拟订的项目采购计划应按照《指南》附件1第1段的规定提交协会审核批准。所有货物的采购应按照已经协会批准的上述采购计划及上述第1段的规定进行。
  2.事前审查
  对于每份估值等于或高于30万等值美元的合同,应按照《指南》附件1中第2段和第3段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3.事后审查
  对于每份不受本部分第2段规定约束的合同,应按照《指南》附件1第4段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 咨询专家的聘用

  1.咨询服务需按照世行1981年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使用咨询专家指南》(下称《咨询指南》)的规定授予的合同获得。对于综合的、按时间的指派,该合同应以世界银行颁布的咨询服务合同标准文本为基础,如有修改须经协会同意。在没有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招标文件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使用其他经协会同意的标准格式。
  2.尽管有本节第1段的规定,《咨询指南》中要求协会预先审批预算、短名单、程序选择、邀请信、建议书、评价报告和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a)单个合同估价低于10万等值美元的聘用咨询公司合同,或者(b)单个合同估价低于5万等值美元的聘用个人咨询专家合同。不过,这种免除协会预先审核的情况,不适用于(a)上述合同的任务书,(b)唯一来源的公司选择,(c)由协会合理决定的关键性质的委派,(d)修改聘用咨询公司合同,将合同价增加到10万等值美元或更高,或者(e)修改聘用个人咨询专家合同,将合同价增加到5万等值美元或更高。

 附件四:          实施规划

 A.项目实施
  1.借款人应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保持下列组织的为协会接受的成员、职能、工作人员和其他资源:
  (a)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协调和监督;
  (b)项目协调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的整体政策和可能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指导;
  (c)设在卫生部的计划免疫项目办公室和健康促进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执行的计划和提供协助;
  (d)设在上述(c)段提及的健康促进项目办公室的技术小组,负责就项目中社区干预的计划和执行向地方实体提供技术指导。
  2.借款人应通过卫生部:
  (a)不晚于每个财政年度的11月30日,按照协会满意的任务大纲,并向协会提交各地方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C.2部分的规定,为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健康促进干预而制定的年度计划;照协会满意的任务大纲,并向协会提交各地方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C.2部分的规定,为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健康促进干预而制定的年度计划;
  (b)向协会提供与借款人就上述年度计划交换意见的合适的机会,并在协会批准地方实体的项目有关部分的年度计划后,立即通知该地方实体。
  3.借款人应根据协会接受的培训规划实施项目C(4)部分的培训活动。

 B.监测和报告
  1.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能接受的指标保持足够的业务程序,以使之能够就项目实施进展进行检测和评价。
  2.不仅限于《通则》第9.06节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接受的原则,准备并向协会提供下列报告:
  (a)在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向协会提交一份半年报告,总结借款人按照上述B.1段在上一个半年期执行的监测评价活动,汇总每个项目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E.3段实施的监测评价活动报告,并提出由上述监测评价活动得出的措施建议,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b)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总结项目启动以来借款人按照上述B.1段实施的监测评价活动,汇总每个项目实体按照本协定附件六E.3段实施的监测评价活动报告,并提出由上述监测评价活动得出的措施建议,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3.借款人应与协会就上述B.2段提及的每份报告和提出的措施建议交换意见,并随后采取所有借款人和协会均同意的措施,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附件五:          专用账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1段所设定的类别(1)、(2)和(3);
  (b)“合格费用”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由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资助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c)“核定分配额”系指相当于600万美元的专用账户金额。该笔金额将从信贷账户中提取并根据本附件3段(a)的规定,存入专用账户中。不过,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信贷帐户的累计提款额加上所有未偿付的协会根据《通则》第5.02段发出的特别承诺额等于或超过3000万等值美元之前,核定分配额不能超过400万等值美元。
  2.(a)专用账户的支付,应按照本附件规定完全用于合格费用。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专用账户已按要求开设的证据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以及随后为回补专用账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存款申请,在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资金。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借款人所要求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账户中。
  (b)(i)关于专用账户的回补,借款人应依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回补专用账户的申请。
  (ii)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借款人应按本附件4段的要求,向协会提供与回补存款申请有关一笔或数笔支付的文件和其他证据。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请求的并经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据证明为专用账户为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账户中提出,并存入专用账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各自的类别及其各自的等值金额从信贷账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证据证明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账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费用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据。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中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账户存款:
  (a)当协会确定,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a)节的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信贷账户中提取所有款项时;或者
  (b)当借款人未能在本协定第4.01节(b)(ii)段确定的期限内,向协会提交按照上述段落关于专用帐户纪录和帐目的审计的规定,要求报给协会的任何审计报告;
  (c)当协会在任何时候通知借款人将要根据《通则》第6.02节的规定,暂停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以及
  (d)当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有关部分所做的任何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二倍时。
  此后,从信贷账户中提取分配到本项目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指定的程序办理。这种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账户中在通知之日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合格费用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账户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A)向协会提供其要求的回补证据;或(B)往专用账户中存款(或如协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应向协会退回),其金额相当于该笔不合格费用的或不能核证的这类费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往专用账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账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费用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退回全部或部分存在专用账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6段(a)、(b)和(c)退回协会的资金应记入信贷账户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根据本协定有关条款和《通则》的规定予以注销。

 附件六:         项目实施安排

  为本协定第3.02节(a)段之目的,“项目实施安排”应包括下列规定:

 A.总则
  1.每个地方实体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用的经济、财务、行政管理、技术和公共卫生惯例,实施其项目有关部分,并且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2.每个地方实体应:
  (a)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采购信贷资金资助的其项目有关部分所需货物和服务;
  (b)对上述货物在提取、运输和交付到使用或安装地点中发生的偶然事故进行保险,以得到赔偿从而获得可由该地方实体自由使用的货币来支付上述货物的更换或修理;
  (c)将上述货物、工程和服务完全用于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实施。
  3.每个地方实体应:
  (a)按照借款人或协会(若情况允许)合理要求的详细程度,完成准备后即向借款人提交其项目有关部分的计划、规范、报告、合同文件以及采购计划,及其对上述材料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以便协会要求时向协会提交;
  (b)使协会和借款人能够检查上述货物和其项目有关部分中的所有设施和场地,及其运营情况、有关记录和文件。
  (c)一直运营和维持上述地方实体的项目有关部分的任何有关设施,并且在需要时,立即进行所需维修和更新。

 B.条款
  1.(a)地方实体的有关资金的本金数额:
  (i)应相当于为资助该地方实体项目有关部分所需货物和服务费用,而从信贷资金中提取或支付的货币或多种货币的等值SDR数(按其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日期或相应日期计算);
  (ii)应以一种借款人选择的货币向借款人偿还,数额相当于上段所提及的数额(按偿还的日期或有关日期计算)
  (b)将由地方实体负责偿还借款人的该地方实体有关资金的本金数额,应在二十(20年)的期限内偿还,包括五(5)年宽限期;
  (c)对于不断被提供或提取但尚未偿还的每个地方实体有关资金的本金数额,应按下述方式征收利息:
  (i)对于为执行项目A部分活动提供的有关资金,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一又十分之一(1.1%)的年率;
  (ii)对于为执行项目B部分活动提供的有关资金,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2.5%)的年率。
  2.(a)每个执行项目A部分活动的地方实体,应将其有关资金的部分资金,提供给有关县用于执行县级的上述活动:
  (i)以赠款的形式;或者
  (ii)如果不以赠款的形式,则以至少与上述B.1段所述条件同等优惠的条件,但不应让县里承担外汇风险。
  (b)每个执行项目B部分活动的地方实体,应将其有关资金的部分资金,以与上述B.1段同样的条件,提供给有关县用于执行县级的上述活动,但不应让县里承担外汇风险。

 C.项目执行
  1.每个地方实体应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保持或促使保持以下机构为协会满意的成员、职能、工作人员和其他资源:
  (a)对于项目A部分,在省级:(i)省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其项目有关部分实施的全面协调和监督;(ii)省级项目贷款办公室,负责其项目有关部分的计划和实施。
  (b)对于项目A部分,在县级:(i)县级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其项目有关部分在该县实施的全面协调和监督;(ii)县级项目办公室,负责上述部分实施的计划和监督。
  (c)对于项目B部分,在地方实体一级:(i)跨部门政策指导委员会,提供地方实体项目有关部分的全面领导和政策指导;(ii)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全面协调和监督;(iii)项目办公室,其项目有关部分的计划和实施;(iv)健康促进干预工作组,是项目办公室下上述干预的专职管理者,和专职培训协调者。
  2.每个实施项目B部分健康促进活动的地方实体应:
  (a)不晚于每个财政年度的10月31日,按照协会满意的任务大纲,准备并向借款人提供其实施项目B部分中健康促进干预的下年度计划,以便借款人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A.2段的规定汇总并提交协会;
  (b)每个地方实体应按照借款人和协会接受的培训规划,实施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培训活动。
  3.每个地方实体应按照借款人和协会接受的培训规划,执行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培训活动。

 D.帐务和审计
  1.不仅限于本协定4.01节的规定,每个地方实体应:
  (a)按照合理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会计记录和帐目,使其足以反映其项目有关部分或其负责实施该部分或任何子部分的部门和机构的有关业务、资源和费用;
  (b)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c)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四(4)个月,向协会提交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并且其范围和详细程度为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副本;
  (d)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与上述记录、帐目和审计有关的资料。

 E.监测和报告
  1.每个地方实体应保持记录和程序,使其足以记录和监测其项目有关部分的进展(包括项目的成本和效益),确认用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并反映其在项目有关部分中的使用情况,在协会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交上述所有其项目有关部分的信息,以及项目的成本、得到的效益(如果可能的话)、有关资金的开支以及由其支付的货物和服务情况。
  2.每个地方实体应保持政策和程序,使其能够按照协会接受的指标,随着进度监测和评价其项目有关部分的实施进展。
  3.不仅限于上述E.1段的规定,每个地方实体应按照协会接受的任务大纲,准备并向借款人提交以下报告,以便借款人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第B.2段的规定汇总并提交协会:
  (a)在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向协会提交一份半年报告,总结借款人在前一个日历半年按照上述E.2段实施的监测和评价活动,并提出由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得出的措施建议,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b)在1998年11月15日之前提交一份中期报告,总结项目启动以来项目实体实施的监测和评价活动,并提出由上述监测和评价活动得出的措施建议,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4.每个地方实体应与借款人和协会(若协会这样要求的话)就上述第E.3段提及的每份报告和提出的措施建议交换意见,并随后采取所有借款人、地方实体和协会均同意的措施,以推进项目目标的实现。

 F.计划免疫规定
  每个实施项目A部分中免疫活动的地方实体,在项目的上述部分中应:
  1.持续地提供具有足够数量和合适质量的免费疫苗,以使其辖区内所有人都获得结核、白喉、百日咳、破伤风、脊髓灰质炎和麻疹的免疫;
  2.(a)按照协会接受的任务大纲,制定一项在项目结束后采用的其辖区内冷链设备更新的长期战略;(b)将上述战略提交借款人,借款人将其纳入按照本协定第3.04节的规定提交协会的计划中;
  3.每个财政年度至少进行六轮疫苗接种;
  4.实施一项为协会接受的计划,(a)确保其辖区内所有儿童,不管户籍如何,都在其免疫规划中有适合的免疫途径;(b)改善其辖区内最贫困家庭纳入免疫规划的途径;
  5.(a)确保只购买重复使用注射器和针头,除非在那些采用符合下面(b)段所述的政策处理上述器械的市区,可采购一次性针管和针头仅用于一次性使用;
  (b)确保所有针管和针头的消毒和处理的安全规程,遵守适用的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政策。

 G.健康促进规定
  每个实施项目B部分活动的地方实体,在项目的上述部分中应:
  1.制定一项控制和减少吸烟的计划,并将其纳入按照本附件C.2段提交借款人的每一份年度计划中;
  2.确保(a)对STD和HIV患者的治疗中,为患者保密;
  (b)提供对个体医师处理上述患者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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