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7项;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2项(目录附后)。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取消相应的收费,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主体应当做好下放的衔接工作。
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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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批)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 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计划(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4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5、 电费收费权质押权利证书(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6、 包装装磺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审批)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7、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 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院校资格(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9、 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 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国家限制乙类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2、 战时、特殊情况下对局部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 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资格(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5、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开除学籍(审批) 省教育厅
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审批) 省教育厅
17、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社办学校学生学业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18、 外省普通中专来湘招生计划(审核) 省教育厅
19、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审核) 省教育厅
20、 省、市属专科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市、
州划线方案(备案) 省教育厅
21、 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名单(备案) 省教育厅
22、 新增公办高中学校(备案) 省教育厅
23、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转学(备案) 省教育厅
24、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25、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中介机构资格(审核) 省科技厅
26、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审查(核准) 省科技厅
27、 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核准) 省科技厅
28、 省软件企业(产品)的认定(审批) 省科技厅
29、 进口科研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进口免税(审核)省科技厅
30、 公安系统机动车考核员、助理考核员证(核准) 省公安厅
31、 一、二级公证员(核准) 省司法厅
32、 公证员资格(核准) 省司法厅
33、 律师资格(审核) 省司法厅
34、 仲裁委员会换届(备案) 省司法厅。
35、 省级粮食企业粮食报损(审批) 省财政厅
36、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核准) 省财政厅
37、 待销售陈化粮数量(核准) 省财政厅
38、 境外省级企业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审核) 省财政厅
39、 陈化粮鉴定报告(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子公司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备案) 省财政厅
42、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 省人事厅
43、 处级非领导职务任免(备案) 省人事厅
44、 市州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 省人事厅
45、 省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6、 省管单位招用未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7、 失业保险调剂核发(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8、 政策性安置农村人员“农转非”(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9、 非劳动部门就业训练单位在省级媒体刊播招生广告(核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0、 省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1、 全省就业训练经费补贴(审核)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2、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备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3、 核减或停止最低勘查投入(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54、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5、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6、 专业测绘成果密级管理或成果销毁(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7、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8、 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9、 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核准) 省建设厅
60、 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核准) 省建设厅
6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2、 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含市级)(审核) 省建设厅
6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4、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5、 省城城镇规划体系(审核) 省建设厅
6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备案) 省建设厅
67、 省管重点工程竣工(备案) 省建设厅
68、 核发交通行政执法《公路检查证》(核准) 省交通厅
69、 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核准) 省交通厅
70、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格(备案) 省交通厅
71、 限额以下涉及使用国家专项贷款、进口免税、
国家限制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
72、 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企业定点(审核) 省信息产业厅
73、 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证书》(审核) 省水利厅
74、 省管水利国有资产变动(审核) 省水利厅
75、 水利灌溉工程供水水价(审核) 省水利厅
76、 畜禽品种的经营、推广和广告(核准) 省农业厅
77、 建立人工渔港(核准) 省农业厅
78、 从相邻省、区、市引进林木良种(核准) 省农业厅
79、 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核准) 省农业厅
80、 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跨县(市)运销(核准) 省农业厅
81、 饲料产品免税(审核) 省农业厅
82、 国有林场林木资产因重大自然灾害
造成50万元以上的变更(备案) 省林业厅
83、 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4、 邀请外国人来湘从事外经贸活动(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5、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更名或扩大经营范围(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6、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定(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7、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资企业和
合资合作企业中增资部分的项目确定书(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8、 补偿贸易合同(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9、 台商企业在湘设立办事机构(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0、 外经贸活动赴港常驻人员(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1、 受援项目立项(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2、 外经贸企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3、 旅游产品小额出口贸易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4、 “五种”废旧物资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5、 进出口商品配额申请计划(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6、 外经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预报(备案)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7、 有线电视台播放影视剧资格(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8、 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9、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0、设立电影制片厂(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1、邀请外国地方电台、电视台负责人率团
来访或洽谈业务(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2、赴境外采访、摄制、租台(频道)及赴台
(含境外)影视交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3、粮食(未退出保护价范围的品种)收购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4、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5、驰名商标(审核) 省工商局
106、中央驻湘单位,省属企业出省举办展销活动(审核) 省工商局
107、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备案) 省工商局
108、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 省工商局
109、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文件(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0、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审核)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1、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备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2、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定点(审批) 省旅游局
113、旅游饭店建设立项(审核) 省旅游局
114、国家粮油仓储设施拆改废(核准) 省粮食局
115、大中专学校招生粮食关系(审核) 省粮食局
116、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备案) 省乡镇企业局
117、陈化粮销售价格(核准) 省物价局
118、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核) 省物价局
119、计内民用液化气价格(备案) 省物价局
120、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确认(审核) 省机关事务局
121、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计量人员考核(核准)省国防科工办
122、军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审(审核) 省国防科工办
123、军工企业民用产品标准(备案) 省国防科工办
12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5、对外版权贸易合同(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6、作品版权登记(核准) 省新闻出版局
127、成立版权服务和中介机构(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8、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和民贸网点建设专项贷款
计划贴息指标(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29、少数民族用品生产特需金银分配指标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0、省农膜原料进口减税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1、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贴息贷款项目(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133、机械、汽车新产品鉴定及新工艺、
新材料和科技成果鉴定(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4、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及审核人员资格(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5、省内企业申报《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
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审核)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6、乙炔站设计资格(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7、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和技术人员上岗证(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8、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证书(三、四级)(审批)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9、全省农村能源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0、省级农村能源技术研究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1、全省农村能源产业贴息贷款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2、市州级农村能源技术标准(核准)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3、国家农村能源科技攻关项目(审核)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4、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核) 省知识产权局、
145、专利资产确权(核准) 省知识产权局
146、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 省知识产权局
147、考古发掘品移交方案(审批) 省文物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赴港澳商务(审批) 市、州公安局
2、 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核准) 市、州公安局
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市、州林业局
4、 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5、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6、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7、 省内公民出国旅游团队(核准) 市、州旅游局
8、 联运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 市、州物价局
9、 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核准) 市、州物价局
10、省辖城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核准) 市、州物价局
11、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
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价格(审核) 市、州物价局
12、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 市、州盐务局
阜新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阜新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30日阜新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阜新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管理,确保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企事业单位自用管线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公安、人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有或管理的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地下管线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拟建设地下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设计安排地下管线位置。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的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合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组织探测,形成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新占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一次,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助监督并报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成施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绘报告、竣工图等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无拆除必要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工程,应按规划要求预留过街涵洞或涵管。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要铺设、更换、维修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和管线建设工程,合理安排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督促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管线穿越道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的地下管线工程,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文档):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已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档。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档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对已建成而未有档案资料记录的地下管线,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查明管线现状并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定期进行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各有关地下管线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参与、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信息公开、档案的开发利用等信息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3倍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法定机关或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实际,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