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被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52:12 浏览: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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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被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被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64】中劳薪字第31号 颁布时间:1964.01.21
陕西省劳动局、总工会:
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劳工字第817号、陕工活【63】368号来文收悉.被精减退职了的职工,再次参加工作以后,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过去被精减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被精减以前的连续工龄已按一般工龄处理的,可以改为连续工龄.
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国家商务部授权,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办理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手续。拟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先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再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三、操作办法:
网上在线填写《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
网上填写完成后将下列备案登记材料送交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403室:
1、已签字、盖章的《上海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上海市外经贸委在收到企业送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受理时间:周一、三、五,9:30-16:30,电话:62754440 62195869)。
四、企业也可以通过国家商务部网站下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写后连同上述备案登记材料送交上海市外经贸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网址:http://www.smert.gov.cn ;http://www.maofa.sh.cn
上海市外经贸委
2004年7月12日
关于废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废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依托单位:
经2010年1月20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鉴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试行)》(国科金发计〔2002〕61号)的主要内容已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新的管理办法所替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试行)》自即日起废止。
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