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11:34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85年5月6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充分调动我局广大科技人员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利于推广应用新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最近我局召开了全局专利工作会议,对我局的专利工作进行了研究,制订了《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现将该管理办法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为保证该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各单位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建立局系统的专利工作体系。局系统专利管理机构设在局科技司,局系统的专利事务所设在局情报所,各单位设立兼职或专职专利工作人员。情报所要抓紧专利事务的组建,尽速配备人员,开展工作,成为我局专利工作的中心。各单位兼职或专职的专利工作人员的编制可设在科技处、总工办、档案情报资料室,并于6月底前把安排情况及人员名单报局科技司。
2、加速清理科研成果,并分析研究这些科研成果中有无需要申请专利的,若有,可在局专利事务所的协助下进行申请。
3、建立海洋专利文献服务系统,这是开展专利工作的一项必要的基础工作。这个系统以情报所为主,各单位的情报资料室配合,也可同其它从事海洋工作的单位协作。文献服务系统的建设请情报所及早做出计划报局。
4、抓紧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人员是搞好专利工作的关键,今后培养的途径是采用局系统和地方系统并举,海洋学校在今后也要将专利法的知识列为科技管理教学的一个内容来讲授。
开展专利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单位领导一定要学好专利法,并对广大科技人员进行普及教育,使大家基本了解专利法,增强技术领域里的法制观念。

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开展局系统专利工作,调动海洋科技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一、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体系
国家海洋局专利工作体系包括局专利管理机关、局专利服务机构和各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
1、局专利管理机关
局科技司作为局专利管理机关,科技司技术处负责管理机关的日常工作。
局专利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局系统专利工作规划和计划;
(2)组织协调局系统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3)处理局系统的专利纠纷;
(4)管理局系统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训练。
2、局专利服务机构
局专利服务机构为国家海洋局专利事务所,设在局情报所。
局专利事务所由专利代理人(含情报所外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专利文献工程师及其他专利工作人员组成。
局专利事务所的主要任务是:
(1)为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包括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解决专利纠纷);
(2)开展海洋专利咨询服务;
(3)开展海洋专利情报信息和文献服务工作;
(4)协助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局系统的专利纠纷;
(5)负责局各单位专利工作的业务指导。
3、局专利工作人员
局直属单位设有专利工作的兼职部门,可以是总工办、 科技处或情报资料室。兼职专利工作部门设有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专利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保持同局专利管理机关和局专利事务所的联系。
专利工作人员要求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海洋科技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专利申请与实施
1、局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依照专利法对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2、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一般委托局专利事务所代理进行。局系统专利代理人必须在局专利事务所内执行职务。局专利事务所的代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3、局系统各单位和个人自行申请专利或委托局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专利,要将申请文件付本报局专利管理机关,并由局专利事务所登记备案。
4、局系统各单位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局专利管理机关批准。
局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局专利管理机关报局批准。
5、局系统内单位间或与局外单位进行科研协作、以及局系统各单位委托或受托进行科研任务时,要考虑到科研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所属问题,一般要在科研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规定。
6、局系统持有专利权的单位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报局专利管理机关备案;对于重大发明创造的专利实施要得到局专利管理机关的认可,并有局专利管理机关代表参加实施许可合同的签订。
7、局专利管理机关或局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国家计划的需要决定局系统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三、专利纠纷处理
1、局系统内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或者局系统单位对局外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局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局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局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局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拒不执行、又不向法院起诉的,局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局系统内发生的其他专利纠纷,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对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如何确定以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有争议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请求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3、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局系统外单位或个人对局系统内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该单位或个人所属系统或所在地区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局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协助专利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
1、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对上述奖金,各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2、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创造所得利润和许可其他单位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费用中,按专利局规定提取一定数额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规定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对上述报酬,各单位从使用专利所获得的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五、专利工作人员的纪律
1、局专利管理机关、专利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专利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努力工作。
2、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专利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3、专利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局专利管理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国专利局有关公告。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或者与“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相违的内容,一律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制度(修订)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制度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了有效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以利于市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行使职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须充分认识调查研究对于有效行使人大常委会职权的重要作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厂矿、学校、街道作调查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作调查研究的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从实际出发,精心选择调查研究课题。主要是:
  1、拟由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题;
  2、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3、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4、基层人大工作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三、调查研究必须真正沉下去,做到直接与代表和群众见面,看实况、听实话、知实情,轻车简从,不走马观花,真正把要解决的问题调查清楚。
  四、调查研究采取以下方式:
  1、由常委会统一组织,抽调人员,分组进行调查研究;
  2、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开展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问题的调查研究,常委会兼职委员按工作部门归口到相关的委员会,参加调查研究活动;
  3、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常委会根据需要,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常委会可以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五、实事求是地搞好调查研究总结,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汇报。重要问题的调查应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一至二篇调查报告或调研文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4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7月12日

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
省国资委 哈尔滨铁路局
(2004年7月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分离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职责,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结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在推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整体接收、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哈铁办社会种类较多,情况复杂,必须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合理选择分离的具体形式。要立足于实现体制创新,通过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引入市场机制,增强分离单位活力。
  (二)坚持规范操作,确保平稳过渡。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涉及产权变更、债权债务等一系列敏感问题,政策性很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规范操作,保证移交工作平稳进行。
  (三)坚持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在推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过程中,要合理调节国家、地方、企业、职工等各种利益关系,既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又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通过协商解决移交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坚持边操作,边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加快分离工作步伐的同时,交接双方要共同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确保国家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政策的落实。
  三、分离经费及相关政策
  (一)分离范围、步骤。
  本次分离范围包括中小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医院、幼儿园。第一步在2004年8月末前完成中小学校的移交工作;第二步在年底前完成医院等其它办社会机构的移交工作,经地方与铁路协商,也可以与中小学校同步移交。
  (二)移交方式。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精神,确定如下移交方式:
  1、中小学校。
  (1)人员移交,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9号)精神,省编办为接收学校的省直、市、县核定编制,教育部门按省编办核定的编制和人员条件接收教职工。超编人员及离退休教职工一并移交地方管理。
  (2)资产移交,以双方主管部门清查核实数据为准,实行无偿划转。由哈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移交单位移交前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铁路部门承担。
  (3)移交单位有铁路投资计划的在建工程或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继续由铁路部门负责,竣工或购置计划兑现后再移交,凡有自筹资金项目的仍按原协议办理。
  (4)地方政府承认接收人员在铁路评聘的原技术职称、荣誉、行政级别,按不低于原职级接收。所有接收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随单位一并接收。移交前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各类保险费等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偿还。接收人员在铁路部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接收后由其所在单位继续承诺担保,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5)接收人员工资待遇,按地方公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如套改后的工资水平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继续保持原标准;套改后工资水平高于原标准的按套改后标准执行,套改发生的差额部分由哈铁承担3年。
  2、医院等其它办社会机构。
  医院等其它办社会机构原则上成建制接收,由交接双方协商确定分离方式,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各铁路分局所属医院移交省属医学院校作为附属医院的,由省编办核定事业编制。
  无论何种移交方式,移交机构的资产、债务、投资在建工程、购置计划、人员职称、级别、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比照中小学移交的有关规定办理。
  3、接收主体。
  哈铁直属教育、卫生机构由哈铁商省有关部门确定分离方式。其它教育、卫生机构按属地化原则由当地政府接收。非哈铁直属较大型医院也可与当地省属医学院校协商移交事宜。
  (三)经费测算、负担。
  按照2003年铁路部门实际补贴金额,经市(地)财政部门与铁路部门实际核算确定经费补助基数。主要包括公用经费、职工工资、工资套改补差和中小学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未达到国家“普九”标准的改造费用、未列入决算的补助经费、3年内增资因素等。哈铁负责办社会机构移交后3年经费(不含移交当年,至2007年末),3年后的经费由省政府与铁路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财政支持。中小学编制外人员所需终生费用全部由哈铁负责。
  (四)供水、电、暖设施改造及费用。
  3年内哈铁负责完成移交单位供水、电、暖设施单独计量改造,并承担改造费用。
  四、推进措施
  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量大,牵动面广,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必须周密策划,精心组织。为圆满完成分离任务,将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予以推进。
  (一)切实更新观念,转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推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步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政府大力支持、企业积极推动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情况复杂,必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搞好宣传教育,确保平稳过渡。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铁路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全局观念,着眼于地方与铁路发展的长远利益,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政策,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职工的思想顾虑,确保分离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顺利进行。
  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移交单位人事、资产全部冻结。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人员、资产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