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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29:50  浏览:9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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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11] 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全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提升质量水平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定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一般不超过3家(含中小企业1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选聘、培训、考核评审员;
  (三)组织编制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并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推荐名单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市行业协会及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地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大连市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
  (三)具有卓越的运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大连市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爆炸责任事故和重大质量有效投诉。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等同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04)。
  第十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及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申报条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审查。
  第十三条 资料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员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评审结果提出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 审定公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审定和公示结果提出获奖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获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章 表奖及经费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每个获奖企业或组织奖励80万元,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义务,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传获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大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参与大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评定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大连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证书,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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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以商品形式进入广州地区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项目,都属于本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音像制品的发行、销售、出租和播放;
(二)图书、报刊、图片、年历等有思想艺术内容的印刷出版物的批发、销售和出租,以及不属文物管理范畴的字画的销售;
(三)音乐茶座、歌舞厅、舞厅(会)、桌球室、保龄球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等营业性的单项或综合性的文化娱乐场所;
(四)轻音乐队、茶座乐队、伴舞乐队,健美、时装艺术、民间艺术表演,人体艺术展览以及其他集体、个体的营业性演出和游艺活动;
(五)营业性艺术教育和招徒授艺;
(六)需要纳入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其他营业性精神文化产品、文化娱乐项目。
第三条 社会文化市场的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扶持有益的,允许无害的,抵制有害的,打击犯罪的。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代表市政府对广州地区(含中央、省、地方和部队驻穗机构)的社会文化经营项目实行综合管理。
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是执行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广州地区社会文化市场的管理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服务,从宏观上做好调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开办社会文化项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社会文化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同意发给营业许可证(有的经营项目,还需公安部门发安全合格证)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从事艺术表演、艺术教育活动培训的从业人员,还须持有专业考核合格证明。
第六条 营业者如要改变经营项目、营业范围,改变名称、地点和负责人,以及合并、停业、歇业等,均须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营业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要做到清廉、秉公办事。
第八条 营业者经营的精神产品及文化娱乐活动,必须内容健康,不得传播反动和封建迷信思想,不得经营淫秽出版物。
第九条 营业收费价格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条 社会文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实行分类归口的办法。营业性歌舞厅、舞会、音乐茶座、乐队、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游乐场、游艺活动、健美和时装表演、字画销售、业余和民间职业剧团以及民间艺人的演出、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娱乐业的经营活动,由文化部门负责管理;音
像制品的销售、出租和播放,以及营业性摄像服务,由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印刷出版、租售书报刊,由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管理。上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审批、检查和执罚工作,并接受同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文化经营单位的安全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会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负责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海关负责对社会文化市场的走私和进口物品进行检查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内有乐队的音乐茶座,在广州地区的中央、省、部队所属单位经营的社会文化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市属有影响的宾馆、酒店的文化娱乐业,大型游乐场,集体和个体经营的书报刊的批发,录像放映和录像带的发行、出租,全市性的艺术表演,业余和民间职业剧团以
及民间艺人的演出,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等活动,分别由市各个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其他由区(县)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可按《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并经物价部门批准,向经营者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用于管理业务、改善管理设施和奖励有功单位或个人。
各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可从同级各归口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总额中提取10%作为管理费用。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执行本暂行办法,加强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当事人、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音像制品、印刷出版物和演出活动,报社、电台、电视台及其他经营广告业务单位不得为其刑登、播放广告。违者,应承担法律负责。
第十六条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有关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的具体运用,由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起试行。解释权属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
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如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1989年4月17日
城市乱停车问题分析及对策

李思贤 刘浩 郑礼华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商业日益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小汽车拥有量快速增长,汽车消费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具有活力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由于城市硬件建设不完善,停车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原因,城市“乱停车”的问题也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迅速发展而日益凸现。本文重点分析城市“乱停车”问题的原因,并在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初步的对策和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不良影响
1.机动车道上多违章停车。在天津市治理机动车乱停乱放行动中,有近五成违法停车者是因为混淆了“临时停车”与“停放车辆”两个概念而受罚。区分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主要看驾驶人是否离开车辆:如在路边短暂停留,驾驶人不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则为临时停车,路边临时停车时应紧靠道路右侧;如停车后驾驶人离开车辆则为停放车辆,停放车辆必须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上,否则为违章停车。机动车道上违章停车会大大降低道路的通行能力,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更严重的可能会引起交通堵塞,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此外,一些占道停车使原本狭窄的车道变得更窄,使得行车或者两车交汇时,容易出现碰撞或者刮擦现象,增加社会矛盾。
2.机动车与人“抢道”现象严重。在城市繁华商圈,机动车占用人行道停车的问题尤为严重,造成行人没路可走,只能穿行于车林之间,严重影响了行人的交通安全。据调查,街道两边商家多“各自为政”,擅自设置停车位,以满足顾客的停车要求。多数停车位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而设立,而这些未经审批的“免费停车位”出现,在社会上也造成了“路边、人行道停车合法”的错误概念,以致人行道上乱停车现象泛滥,阻碍人行道畅通。此外,由于人行道结构层单薄且地下管道和管线密集,在人行道设置停车位或者违章泊车,人为的增加路面承重,不仅破坏了人行道,严重的会导致人行道下的自来水管或煤气管道压裂,影响社会生活、威胁公共安全。
3.其他。城市车辆乱停乱放,诸如侵占绿地、占压市政管线及消防通道等现象都很普遍。乱停乱放的车辆经常堵塞居民小区消防通道或者挡住消防栓等设施,导致消防车辆无法及时到达现场扑救火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外,由于执法管理力度不够,处罚措施实施不到位,乱停车不认罚现象较多,造成了乱停车-处罚不到-还是乱停的恶性循环。此外,城市乱停车会增加社会治安隐患,机动车随意停放,无人看管,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
由此可见,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危害严重,不仅影响道路通行、交通安全,其而且对市容环境、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多方面的消极影响都是不容忽视的。
二、原因分析
1.“城市停车难”。停车位缺口大,停车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汽车消费市场迅速发展,各种社会车辆和私家车增加速度加快,停车位的供给远远小于需求量,停车泊位的不足与小汽车拥有量的迅速增长形成极大反差。停车场(位)这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是导致乱停车现象的重要原因。另外,停车场管理混乱也是导致停车难、乱停车的原因。在停车场经营管理方面,除有授权特许经营的场站外,另有形形色色的停车场公司、物业公司纷纷涉足停车行业。有些公司只以营利为目的,采取不科学、不负责任的手段来经营或建设停车场;有的甚至划几条线,一张板凳,一个挎包,就堂而皇之地“停车收费”,这使停车市场更加混乱,让部分驾驶员考虑经济原因、减少费用而弃停车场乱停乱靠。而市民长期以来始终把停车场所视为公共设施,习惯免费或接近于免费停车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人们往往不原意为半小时的停车支付一元钱,“铤而走险”乱停车。
2.“认识不够、守法意识淡薄”。部分驾驶人文明意识不够,守法意识不强是导致车辆被乱停乱放的直接原因。部分驾驶人乱停车是图自己方便,开车外出办事、购物时随意乱停车,此举是文明意识不够的表现;另一部分驾驶人则为前文中所提到的混淆了“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两个概念,此属认识不深;另外有些驾驶人虽有认识,却“心存侥幸”乱停车,此属守法意识不强。驾驶人的认识、意识不够直接导致了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的发生。
3.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城市占道停车多头执法、管理混乱。在现有的停车管理体制中,交通、公安、市政、城管、环保、交警等部门都对停车场有管理职责,管理部门过多,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也没有统一的执法队伍,缺乏长效管理机制,管理效率低。由于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没有一个权威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管理,使得新停车场建设缓慢。另外,多头执法酿成混乱状态。有一个形象生动的例子:如果一辆车在城市道路上违章乱停车,刚好两个轮子停在机动车道上,另外两个轮子停在人行道上,那处罚起来就会产生难题。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机动车道归交警管理,人行道归城管执法局管理,此种情况下两个部门都依据各自掌握的法律、法规,对这辆车各处罚一半,而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应运而生,直接影响到执法监管的力度。此外,疏于对乱停车执法的现象比较普遍,执法力度不够,以致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而乱停车。
三、法律依据
在现有管理体制不健全、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应明确管理乱停车现象的法律依据,以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建立起完善、长效的停车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相关规定,我国多数城市的管理已经进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时代,原本属于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环境等职能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在停车管理方面,原本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的机动车非法占用人行道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划归城管执法局;而机动车道上违章停车仍然由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在实体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等关于“停车”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明晰。因此城管执法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应沟通协作,并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基础上,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尽的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构建和谐的城市停车管理体制。
四、对策与建议
1.完善立法及规章制度建设。在城市停车管理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大致规定外,具体管理过程中并没有更详细的、专门性的规定作为依据。相比较之下,国外“交规严谨”值得借鉴:在法国巴黎,不同形状和颜色的大小600多个路牌中,不乏有关于停车和泊车的标志。要停车,需要眼观六路:付费停车场、车卡停车场、两轮停车场、货车停车场的标志各不相同,要看牌子分辨。法国交规中的停车准则只有两条:别妨碍交通和别成为危险的障碍,但关于障碍停车和危险停车的条款列得相当细致,所以巴黎乱停车的现象并不普遍,这得益于其“交规严谨”。目前,治理国内城市停车乱象最根本的途径是建立完善、严谨的规章制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关于对停车管理的规定比较粗放的情况下,各城市应该在现有的政策法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对完善的停车地方法规和更加具体、详细的管理办法,如《厦门市停车场建设和停车管理规定》的出台将为厦门市治理乱停车现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意识。一是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乱停车现象带来的社会危害,宣传乱停车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使广大驾驶员意识到乱停车时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要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纠正“路边、人行道停车合法”的错误概念,共同抵制乱停车现象。二是要加强教育,提高全民素质,从小抓起,从学生抓起,培养全民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从学生抓起”不仅指针对在校学生,应该更要注重对“驾驶学员”的教育,驾驶员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之前应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停车管理规定”又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以“资格准入”的方式来强化驾驶员的守法意识,从人的意识这一源头治理“乱停车”问题。
3.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更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乱停车现象,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巡查频率,及时制止各种乱停车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违规驾驶员进行处罚,使违规驾驶员充分意识到不能随意乱停车。另外,针对“乱停车不认罚”现象,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和交警部门的联系,对于违规驾驶员不重视城管执法开具的处罚单,对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处理的车辆,应将其车辆违规信息抄报送传输到交警部门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中,在年检中加以限制。此外,对于乱停车屡教不改、严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堵塞消防通道等情况,应采取强制牵引措施,具体操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实施。
4.加强停车场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资源管理配置。针对城市停车泊位供给不足的情况,应在现有的公共设施基础上开辟出新的停车场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并根据城市、道路的具体情况,增建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然而基础设施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现阶段应该积极整合现有的停车资源,“广开源路”,并建立停车诱导系统,运用综合的、科学的管理技术,优化停车资源配置。
总的来说,整治乱停车、规范停车秩序必须坚持堵疏结合,分阶段实现目标。目前应实施以加大路面停车执法管理力度与整合现有停车资源为主,加强停车位基础设施建设为辅的策略,从治标入手,以取得初步成效;中期则要实施加强宣传教育和完善政策法规制度为主,优化停车资源配置为辅的策略,标本兼治,营造良好的停车氛围;远期则应实施以强化管理为主,不断完善创新管理机制为辅的策略,建立长效的管理运作与行政执法相统一的机制。


(作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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